汽车维修工(技师)培训班招生简章

4/25/2010

一、职业(工种)名称:汽车维修工

二、培训目标:

掌握汽车新技术的高技能人才(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三、 培训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或 2 年以上)的。

(2)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以上的。

(3)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院(学制三年)的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 2 年(含 2 年)以上的。

(6)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7)参加以高级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8)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9)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欢迎符合条件的我校历届汽车类专业毕业生和其他社会人士来我校培训鉴定。

四、 培训与鉴定时间:

培训日期: 2010 年 4 月25日 —— 2010 年 7 月2日 (利用周六、日进行培训)

理论和技能考试:2010年7月3日;技师论文答辩:时间待定。

五、培训鉴定费用:

培训费 耗材费 鉴定费 合计 学时
1100 元 50 元 600 元 1750 元/人 120 学时

六、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0 年4月25日

七、报名地点: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学院(办公楼一楼)

联系电话:020-61362196(刘老师)

八、考核与证书颁发

培训结束,参加我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成绩合格者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发给国家职业资格《汽车维修工(技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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